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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甲外围买球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1-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改建、扩建、维修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以及项目预算金额,将项目划分为微小型项目(3万元及以下)、小型项目(3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中型项目(20万元以上及400万元以内)和大型项目(400万元以上)等四类。对于特殊复杂的项目单独明确验收要求。

第四条 根据工程基建维修项目特点,推进建立学校验收专家库。校内专家库从校内教职工中选取,原则上讲师及以上职称,相关教学、科研等工作满5年。校外专家库拟从省内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兄弟院校工程专家、企业高管中选取,需具备高级以上职称,验收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

第五条 项目验收人员构成、数量及费用:

(一)微小型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基建维修科工作人员自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不少于3人;

(二)小型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牵头,邀请不少于1名的校内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组长);

(三)中型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牵头,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验收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校内专家不少于1名,由校外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含组长);

(四)大型项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牵头,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验收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名,校内专家不少于2名,由校外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不少于7人(含组长);

(五)其他特殊复杂项目验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内专家不得为项目承办部门工作人员;

(六)验收专家评审费支付:校内专家,每个项目验收,按200元/人/次支付;校外专家,每个项目验收按500元/人/次支付;特殊复杂项目验收费用,学校承办部门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六条 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原则上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相关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对新建或大中型改建扩建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2.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如需);

4.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如需);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学校负责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学校负责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

(三)学校负责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并召集使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学校负责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学校负责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验收合格需填写竣工验收单,见附件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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